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張 凱婷 債務人 朱蓓甄 債務人 張慶
一、債務人朱蓓甄、 張凱婷張慶意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叁仟肆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朱蓓甄、張凱婷、張慶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朱蓓甄、張凱婷、張慶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凱婷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張慶意、朱蓓甄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債務人張凱婷、張慶意、朱蓓甄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037,62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但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借款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目前0.9%)「加年率1﹪」(合計1.9﹪)固定計算利息、違約金。計算違約金部分,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其違約金,逾期經轉列催收款項再加年率1﹪,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037,62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五、債權人於109年12月8日將上述863,403元轉列催收款。
六、即自109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日起至111年2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七、債權人於109年12月8日將上述97,348元轉列催收款。
八、即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09年12月7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1月2日起至109年12月7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12月8日起至110年5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九、債權人於109年12月3日將上述76,870元轉列催收款。
十、即自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12月2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109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6月2日起至109年12月2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蓓甄、張│自109年12月8│至清償日止│年息1.9%│││863,40│凱婷、張慶│日起│││││3元│意││││├──┼───┼─────┼──────┼──────┼───────┤│002│新臺幣│朱蓓甄、張│自109年10月1│至109年12月7│年息0.9%│││97,348│凱婷、張慶│日起│日止││││元│意├──────┼──────┼───────┤││││自109年12月8│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003│新臺幣│朱蓓甄、張│自109年5月1│至109年12月2│年息0.9%│││76,870│凱婷、張慶│日起│日止││││元│意├──────┼──────┼───────┤││││109年12月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9%│││││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蓓甄、張│自110年8月2│至111年2月1│年息0.19%│││863,40│凱婷、張慶│日起│日止││││3元│意├──────┼──────┼───────┤││││自111年2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002│新臺幣│朱蓓甄、張│自109年11月2│至109年12月7│年息0.09%│││97,348│凱婷、張慶│日起│日止││││元│意├──────┼──────┼───────┤││││自109年12月8│至110年5月1│年息0.19%│││││日起│日止│││││├──────┼──────┼───────┤││││自110年5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003│新臺幣│朱蓓甄、張│自109年6月2│至109年12月2│年息0.09%│││76,870│凱婷、張慶│日起│日止││││元│意├──────┼──────┼───────┤││││自109年12月3│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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