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鄭威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59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110年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59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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