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83號
(原112年度豐簡字第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告 鄧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4,307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