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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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劉嘉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
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於民事聲請調解
狀記載「聲請人曾積欠相對人公司若干借款」等語,並未於
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及調解聲明。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2月2日發函命聲請人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及調
解聲明,惟經合法送達後,仍未補正,致本件調解標的價額
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
件調解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