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丙○○、丁○○及甲○○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1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6,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