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4,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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