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1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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