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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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 官明祖斌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關│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罰2│罰金60│⒐⒑│基隆地檢││年度易字│⒊││76號竊│00元│至│偵37│基隆地院│601號│││盜│刑後監護│⒐⒕│42號││.2.16││││二年││││││├────┼────┼────┼────┼────┼─────┼────┤│執罰3│罰金20│⒐⒕│基隆地檢││年度易字│⒋││24號│00元││偵39│基隆地院│695號│││妨害風化│││98號││⒊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