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432號上訴人 陳宗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集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967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駁回在案。而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為訴之駁回禁止之規定,既僅限於第一審法院不得為之,且將條次編列於總則編規定,參諸其立法說明理由,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而不得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以該當事人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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