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告 盧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嘉豪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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