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相 對 人 黃泰龍
黃美紅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鳳簡字第625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
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不當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
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又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規定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為本院109年度鳳簡字第625號之原告
,惟其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鳳簡字第625號民國110年1
月7日開庭錄音檔,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必要,且未敘明理由,復未敘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
覽筆錄之方式而不可得之情形,經本院於110年1月18日發
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法
律上利益,該函文於110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11
0年1月18日雄院和民和109鳳簡字第625號函、本院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據以請求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