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3月23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陳昭筠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