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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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高玉舜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