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5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