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5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 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少里尼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之住居所及國籍為何未見原告據以陳明,原告應具狀補正
被告之國外地址或被告之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
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二、次按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命當事人提出外國文書
之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
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203
條第2款、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3項定
有明文。茲命原告提出附屬證據之中文譯本及與起訴狀繕本
相符之外國譯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