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羅筱娟
被   告  王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零貳元整
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
零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羅筱娟有新臺幣(下同)472,534元之債
權,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
:10000分之874)土地及同段5236建號(權利範圍:全部)
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地)之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本於民法第87條之規
定而為先位聲明: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關係及移
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不存在;另主張被告間所為買賣及
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之行為侵害原告債權,並本於民法
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而為備位聲明: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買
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原告既係提起預備合併之訴,自應以前開聲明價額最高者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司法院第19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
見參照)。而原告先位之訴,依實務上就確認訴訟向來所採
之法律見解,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是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總計為1,144,602元【計
算式:系爭房地之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參原告所提出
之土地謄本,以該土地10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33,000元/
平方公尺面積3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74=948
,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系爭房地其建物訴訟標
的價額部分,本院依職權向稅務局函查為195,700元,故系
爭房地之現值948,902元+195,700元=1,144,602元】;至
於原告備位聲明係行使撤銷權,其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以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即472,534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
年度民事庭第一次會議決議參照)。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
就本件原告先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比較後,自應以較高之先
位訴訟標的價額即1,144,602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385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5,180
元,尚應補繳7,2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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