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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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005號
原   告  李建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鄭美蘭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
玖佰陸拾壹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正,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臺北市○○區○○段三小段417號土地民國101年公告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
二、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之面積為5.85坪,一坪日常運算取作
  3.3058平方公尺,故排除侵害之面積為19.33893平方公尺
  (5.85坪x3.3058平方公尺=19.33893平方公尺)
三、每平方公尺288,000元x19.33893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10=
  556,961元(288,000元x19.33893平方公尺x1/10=
  556,961.1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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