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05號
原 告 劉基光
被 告 謝武聰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胡明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05號
原 告 劉基光
被 告 謝武聰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