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吳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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