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
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肆佰伍拾
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
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
金新台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