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85號
法定代理人 沈朝伍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
複代理人 樓至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5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