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2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 告 蔡忠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16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契約書第
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18.2
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
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
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詎被告自94年4月7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尚積欠本金債權新台幣(下同)
94,561元,屢經催討無效,按契約第11條其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萬泰銀行已於94年8月11日將上開
債權讓與伊,爰依借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561元,及自94年
3月2日起至94年4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自94年4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
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有向原告借款,但原告於起訴前5年所發生之
利息已罹於消滅時效,伊自得行使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且伊
現無力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民眾日報公告為證(見本院卷第
3至7頁),被告亦不爭執,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惟
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前揭金額及利息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茲論述如下:
㈠、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
絕給付,民法第126條、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144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4,561元,
及自94年3月2日起至94年4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
%計算,自94年4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等語,然本件被告自94年4月7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本金債權94,561元,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原告即得請求其給付依該本金計算之利息
,而原告係於105年7月18日向本院對被告就本件消費借貸
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為憑(見本院
卷第1頁),被告既就利息部分主張時效抗辯,則起訴5年
前即100年7月18日前之利息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
自得拒絕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0年7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範圍內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即屬無據。
㈡、至於被告另辯稱:現無力清償云云,惟縱被告上開辯稱屬實
,然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尚
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94,561元,及自100年7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之起訴雖為一部有理由,惟其敗訴部分僅為部分利
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並不併算訴訟標
的價額,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併加指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馮欽鳳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