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九鶴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普生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