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90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股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9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D00八五三七─0│普通股│1│1000│││1│││││││├─┼───────────────┼──────────────┼────┼───┼────┼───┤│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D00八五三八─一│普通股│1│1000│││2│││││││├─┼───────────────┼──────────────┼────┼───┼────┼───┤│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一四九三四五─七│普通股│1│1000│││3│││││││├─┼───────────────┼──────────────┼────┼───┼────┼───┤│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一五0九三一─九│普通股│1│1000│││4│││││││├─┼───────────────┼──────────────┼────┼───┼────┼───┤│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一五0九三二─0│普通股│1│1000│││5│││││││├─┼───────────────┼──────────────┼────┼───┼────┼───┤│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一五0九三三─二│普通股│1│1000│││6│││││││├─┼───────────────┼──────────────┼────┼───┼────┼───┤│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普通股│1│1000│││7│││││││├─┼───────────────┼──────────────┼────┼───┼────┼───┤│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六五六一─八│普通股│1│250│││8│││││││├─┼───────────────┼──────────────┼────┼───┼────┼───┤│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一六六0五─一│普通股│1│275│││9│││││││├─┼───────────────┼──────────────┼────┼───┼────┼───┤│0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八九七八0─0│普通股│1│225│││0│││││││└─┴───────────────┴──────────────┴────┴───┴────┴───┘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