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聲字第187號聲請人丙○○相對人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沈祖海 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2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海公司)負擔,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森海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至相對人沈祖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非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並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洽;另聲請人主張支出強制執行費5,923元部分,因非屬訴訟費用,尚非於確定訴訟費用程序所得審究,應由聲請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主張。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