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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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2號抗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聲請人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
號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所為97年度聲字第712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壹、抗告部分: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其住所、居所傳喚均未到案執行一節,有送達回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另具保人乙○○亦經同署傳喚應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其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亦有本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又同署確實已對被告之住所「桃園縣龜山鄉陸光三村459之28號」,以及其居所「桃園縣○○鄉○○路○○號2樓」2址為拘提,而拘提未著之事實,有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考。是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拘提未著,顯已逃匿之事實甚明,爰請將原裁定撤銷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送達回證、拘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準此,抗告人以被告業已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洵屬有據。本院前認聲請人漏未依法拘提被告,顯有誤認。故本院於97年3月28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原聲請案件部分: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4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送達回證、拘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爰更正原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