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4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3月1日晚間6時│民國96年9月11日下午4│││10分│時30分│├──────┼────────────┼───────────┤│偵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速偵字第782號│96年度偵字第2316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地3566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5月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地3566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2日│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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