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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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順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緝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順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順明於民國105年6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