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原交簡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之兄 王信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所為之105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
104年度偵字第219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4
4條第1項、第345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王信德為被告 王信港 之胞兄,並非當事人或被告之配偶,且被告為成年人,上訴人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