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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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6月13日犯傷害致死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335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由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99號及最高法院於93年7月8日以93年度台上字第3525號均上訴駁回並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罪且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