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548號
第15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瑞弘指定辯護人黃見志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861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31號、99年度偵字第35439號、
100年度偵字第1465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邱瑞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以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院二卷第135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芊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