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78號
原 告 洪振傑
被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大視訊系統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號)補繳20,3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