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64號
原   告  林春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生 、杜玲、 陳芮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02,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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