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聲請人甲○○
巷1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並說明是否全體債權人﹝含各筆債權﹞均已參與成立協商,如非全體債權人,則請說未參與成立協商之債權人、債權額及其未參與之理由為何?
四、提出依協商成立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
五、提出自95年迄今之所有薪資金融帳戶存摺影本(及此期間所有之金融機構包括已銷戶之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 許惠玲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七、應具體表列家庭必要生活支出一萬元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應陳報受扶養人 林桔鳳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