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8號
原 告 簡秋 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雖原告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
惟該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中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