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尤鳳嬌
       吳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玲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
事欄,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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