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胡學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達戶斯。達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其所在地在宜蘭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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