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268號聲請人劉錦勳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姜昌隆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竹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宛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