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81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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