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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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