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久愷企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97年11月30日│8,510元│AX0000000││││司│行彰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