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智丞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丞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智丞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0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5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7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8年7月12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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