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恒生 債務人 李鈞洺 即 李光洺 兼法定代理人 黃美雯
李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鈞洺即李光洺、黃美雯及李世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鈞洺即李光洺、黃美雯及李世雄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雖於108年1月19日具狀表示已繳納完畢,惟未提出繳費收據,且本院亦查無繳費資料,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