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恒生 上列聲請人與 李世雄黃美雯李鈞洺李光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債務人李鈞洺即李光洺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三、請釋明向債務人李鈞洺即李光洺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50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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