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94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聲請人 林正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栯生 (原名 賴遠芳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