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具保以代羈押。
二、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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