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另案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緝字第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 閻冠洲 身分證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94年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第
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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