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重利等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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