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84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鍾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就兩造約定書上被告所留通訊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1,未寄送言詞辯論通知,故無法認定已對被告為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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