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84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鍾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就兩造約定書上被告所留通訊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1,未寄送言詞辯論通知,故無法認定已對被告為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