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8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854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陳國偉

被告 張瑛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 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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